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4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曾國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參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900,000元,借期至113年5月24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5.19%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債務人曾參與前置協商,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24年10月10日屆滿,並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協商失效,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自第10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
(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4條)。
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9年11月1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719,369元,及其中714,272元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840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14272元曾國龍自民國109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09日止年息5.99%001新臺幣714272元曾國龍自民國109年12月10日起至民國110年09月09日止年息7.188%001新臺幣714272元曾國龍自民國110年0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99%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