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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6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簡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捌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且成立,約定自95年5月起,分120、利率百分之0、每月10日繳款,計新臺幣(下同)20,577元,按債權比例向債權人清償債務至全數清償為止。
詎料,相對人未依債務協商約定履行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之約定,相對人未依協議書約定為清償時,債權人得回復原契約利率及條件進行請求,債務人亦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經查,債務協商之原契約為信貸契約1(占協商債權36.5%)、信貸契約2(占協商債權63.5%)。
相對人於93年10月13日間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約定於100年10月1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之違約金。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6年1月24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相對人於93年10月13日間向聲請人借款350,000元,約定於100年10月1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之違約金。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6年1月24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868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6,028元簡俊明民國96年1月2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002新臺幣288,835元簡俊明民國96年1月2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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