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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均翰
債 務 人 王佳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均翰前就讀基隆市私立聖心高級中學時,邀同債務人王佳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55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12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詎債務人陳均翰於民國109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29,85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王佳雯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924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9855元王佳雯、陳均翰自民國109年07月01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09日止年息0.90%001新臺幣29855元王佳雯、陳均翰自民國109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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