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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4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嚴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貳仟貳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2月25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萬元,約定於101年3月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至96年8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規定之違約金。
(二)查債務人嚴秀麗曾於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債務協商內容由信貸(債權金額718018元,所佔比例100%)組成,惟債務人僅繳款至96年8月9日,即未再清償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視未到期部分為全部到期,並回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債務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944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22283元嚴秀麗自民國96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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