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司促,945,202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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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4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闕郁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伍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8年06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1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6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債務人於109年11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1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427,507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00,000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945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27507元闕郁哲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一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00000元闕郁哲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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