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4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子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查債務人民國(下同)108年04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5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1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6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債務人於108年04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93,400元,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1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6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67,133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75,658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946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67133元張子哲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一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75658元張子哲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一計算之利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