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司促,950,202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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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侯秀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參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02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5,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4年02月03日起至97年02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0年02月03日止累計136,519元正未給付,其中41,073元為本金;

94,862元為利息;

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10年02月03日止累計55,805元未給付,其中15,037元為消費款;

37,168元為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950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1073元侯秀鶴自民國110年02月0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5037元侯秀鶴自民國110年02月0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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