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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捌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張秀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下同)110年02月08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474,892元未給付,其中143,429元為消費款;
327,863元為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955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43429元張秀珍自民國110年02月0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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