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司促,956,2021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56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孫佳苓
債 務 人 GOODESIGN GLOBAL INCORPORATION


債 務 人 方悅服飾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王橞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佰萬陸仟參佰柒拾捌元玖角玖分,及如附件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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