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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鄭梅雪、鄭金萬之全體繼承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鄭梅雪尚欠聲請人債務新臺幣473,531元及利息,迄今不與其他繼承人辦理繼承被繼承人鄭金萬所有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及同段4989建號,為此請求本院准許聲請人代位相對人就其上不動產,為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同時准予分割,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提起遺產分割之訴,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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