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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俊麟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六、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2項規定甚明。
又認調解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時,得以裁定駁回之,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3點第1項亦有規定甚明。
再按,司法事務官應先了解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聲請人之訴求,如認為依法律關係之性質,該案件無法調解、無調解必要或無調解之可能時,得以裁定駁回之,以免造成當事人困擾,司法院民國103年10月13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030028321號函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郭俊麟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查本件調解之聲請,乃金融機構因對相對人郭俊麟之消費借貸契約有所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應不適調解,故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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