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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鄭紫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義吉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之被繼承人陳義吉於民國102年8月10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宜蘭縣○○鎮○○路0○0號,非在本院轄區,此有被繼承人之全戶除戶資料查詢結果附卷為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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