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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徐仁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徐仁達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徐仁達之設籍地址現為基隆○○○○○○○○,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查相對人徐仁達現設籍於基隆○○○○○○○○,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是相對人既設籍於基隆○○○○○○○○,形式上可認相對人之住居所已陷於不明之狀態。
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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