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基小,109,2021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基小字第109號
原 告 普羅旺世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訓昌

訴訟代理人 吳珮筠

被 告 王泳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再開辯論理由:被告之送達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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