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基小字第1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周軒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80,206元及利息,查本件訴訟繫屬本院時,被告戶籍地址係在新北市土城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復無客觀事證可認被告有居住於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