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基小字第14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昌
陳志明
被 告 楊莉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肆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