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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基小字第22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淑惠(原名周羽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方明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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