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基小,2545,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基小字第2545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訴訟代理人 劉德明
賴允慶
郭俊良
詹凱傑
陳永健
被 告 許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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