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基小,2702,2022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基小字第270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王競慧
被 告 陳禹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玖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附表:110年度基小字第2702號 編號 請求本金(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計算期間及金額(民國) 1 79,382元 自96年9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百分之15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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