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基簡,660,2022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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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基簡字第6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德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台年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祝品誼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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