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基簡,98,202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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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基簡字第9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被 告 戴瑞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8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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