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基簡調,22,202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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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基簡調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劉**等26人提起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之訴訟,未於訴狀載明相對人劉**等26人之姓名,致無法送達文書。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有明文。
此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相對人劉**等26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記載相對人劉**等26人姓名之起訴狀暨繕本26份,逾期未補正相對人劉**等26人之姓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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