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家聲,2,2021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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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黃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審理之109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分割遺產事件,爰具狀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是以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09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分割遺產之當事人,其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未敘明理由供本院審酌是否其確有因主張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尚難認聲請人取得該事件之所有法庭錄音光碟有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

又本院審酌本件屬家事事件,其程序係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其法庭錄音內容,涉及當事人間諸多不欲人知之個人隱私,若逕自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進而遭公開其內容,不無流弊產生,基於當事人或關係人之人權、隱私權應予相當保障之考量,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依上開規定,自難依聲請人所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培麗
法 官 何怡穎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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