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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蕭傑駿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繳納聲請費,亦未主動查報攸關法定更生要件之重要事項,兼未提出相關資料以供審核,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倘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近3 個月之薪資證明。
三、聲請人應陳報有無扶養親屬?倘須扶養親屬,聲請人併應提出該受扶養權利人之戶籍謄本、最近兩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最新財產歸戶查詢資料清單,同時具狀說明該受扶養權利人有何須由聲請人扶養之事由。
四、細繹聲請人聲請前置調解所檢附陳報書狀,聲請人每月收入大約41,000元,本件債務總額則僅921,063 元;
因聲請人現年25歲,若以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聲請人清償債務應屬可期。
故請遵期查報「聲請人究竟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困難」,並應提出足供本院參考之適切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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