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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聲 請 人 譚秀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01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
又同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且依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然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亦未按債務人及債權人之總人數繳納郵務送達費(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且扣除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1+6)×10×43-1000=2010元】;
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人),且本件如符合更生之要件,後續尚須進行更生程序,爰定期命補正及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44條、第46條第3款、第8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附件:
一、請補正聲請「前兩年」,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銀行、郵局、證券公司)之全部存摺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明細),續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至補正日。
二、請釋明有無為本人或其他人投保保險契約,並敘明每期繳費金額、繳費期數、繳費總金額,且提出保險單、契約書。
三、請釋明聲請人是否領取津貼補助?倘若為是,其期間及領取金額為何,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四、請釋明有無購買有價證券?倘若為是,請補正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五、請補正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
六、請補正姜成君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單據。
七、請補正姜光明之醫療費用單據。
八、請釋明共有幾名成年子女及其等姓名,並釋明協助扶養姜光明之女兒之姓名,又該女兒及姜成君以外之子女無從協助扶養姜光明之原因為何。
九、請釋明所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之證明事項為何(按:該契約上記載之承租人非聲請人,房屋住址亦非聲請人住所),又聲請人擔任該房屋租賃契約之連帶保證人之原因為何。
十、請釋明聲請人所居住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人,以及聲請人得居住該房屋之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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