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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貞悅、陳壽春間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及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查報「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提出系爭不動產之估價單、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鑑定報告或其他足佐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客觀價值」之事證)」,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補繳裁判費;
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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