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補,22,202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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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楊庭豪
訴訟代理人 陳熙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是原告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多少錢),並依補正後訴之聲明,按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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