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王淑貞
王建忠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建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建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6,17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1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