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補,38,2021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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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王美皇


被 告 邱鈴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民國110年1月18日民事陳報狀,減縮為新臺幣(下同)3,9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6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9,50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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