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補,59,2021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上列原告對被告曹文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萬3,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