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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婷雅
被 告 馮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6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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