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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 告 陳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09年度司促字第9408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53,021元暨其利息;
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3,0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2,2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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