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補,79,202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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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李貞儀

李涔崴
李科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中正區公所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依原告起訴所載事實理由,原告是主張被告所興建基隆市○○區○○○○里○○○○○○○○○○○○○號碼基隆市○○區○○路000○00000; 000○00000號等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損壞滲水,請求被告修復至不漏水,應以系爭建物漏水部分修繕至不漏水狀態所需之費用為核定依據,但原告未提出修復費用之估價單,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查報系爭建物修繕至不漏水所需之修繕費用(應提出估價單,載明修繕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如起訴狀所載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即為系爭建物修繕費用,原告應於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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