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補,81,202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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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功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6,8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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