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補,86,20210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昱信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陶金銘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