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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對被告林志豪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萬0,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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