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補,96,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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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勳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632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4,6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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