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2號
原 告 唱戲世界娛樂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豪
被 告 卞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