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訴,547,2022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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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喬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涵菲(原名郭心妮)間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19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3,05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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