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0,除,1,2021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金福華食品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奕鍊

訴訟代理人 蔡大智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5月29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均於109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林佳杏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南興路分社 109年4月30日 15,786元 JAD0000000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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