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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中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俊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芸秀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5,7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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