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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1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丁春蕊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丁春蕊於民國92年6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0000元整。
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
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
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
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
(二)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6480元整,及自民國96年0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依約定事項第十條第1項視為全部到期;
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1016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480元丁春蕊自民國96年03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周年利率20%001新臺幣16480元丁春蕊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15%◎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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