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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鍾瑞瑛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零捌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9年06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55,050元,約定自109年06月18日起至116年06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1年02月16日止累計1,330,764元未給付,其中1,305,036元為本金;
25,035元為利息;
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債務人於109年06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109年06月18日起至116年06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1年02月16日止累計92,375元未給付,其中91,612元為本金;
763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債務人於110年08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110年8月17日起至117年08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1年02月16日止累計127,697元未給付,其中126,015元為本金;
1,682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1018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0000000元鍾瑞瑛自民國111年02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7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91612元鍾瑞瑛自民國111年02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78%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26015元鍾瑞瑛自民國111年02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78%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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