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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柯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貳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柯美玉於民國109年05月15日日向聲請人訂借勞工紓困貸款一筆、金額新臺幣100,000元、期限3年,約定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5日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按年率1.845%浮動計息,上開借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1.0%訂定,且自撥貸日起前1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自第2年起債務人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如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應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詎債務人柯美玉自民國110年09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並依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第15條:貸款人第1年第7個月起積欠本貸款本金達3個月者,即停止利息補貼。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1059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0264元柯美玉自民國110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0264元柯美玉自民國110年0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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