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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洪秉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肆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5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於104年8月31日前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於104年9月1日後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60,402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1061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0402元洪秉輝自民國096年09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周年利率19.71%001新臺幣60402元洪秉輝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15%◎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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