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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6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陳以珊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零陸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陳以珊分別於1、民國094年04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19.71%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300元。
及於2、民國094年01月0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 查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70690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20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3346元 陳以珊 自民國097年03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177344元 陳以珊 自民國096年05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百分之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3346元 陳以珊 自民國097年03月28日 自民國100年02月09日 按月300元整 002 新臺幣177344元 陳以珊 自民國096年06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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