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司促,4371,2022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37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關宇宏
債 務 人 黃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