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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147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徐呂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異議人因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三日一一一年度司促字第六一四七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依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異議人發支付命令,該支付命令111年9月23日寄存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詎異議人遲至111年11月10日始提出異議到院,有蓋印本院收文日期戳章之民事異議狀1件在卷足憑,上開異議顯逾20日之不變期間,揆諸上揭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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