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司促,673,2022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7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林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柒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於民國95年05月17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673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8170元林金生00000000000000自民國98年0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1.132%◎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