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司促,6767,202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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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76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鄭詩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鄭詩瑜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18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330,000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於 民國111年12月18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 民國107年6月18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880固定計息 及自民國107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 6.8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1 年3月18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 ,尚欠聲請人本金共56,474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 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 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 務視同到期。

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 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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